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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3/6 点击次数:44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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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发人:窦华港

 

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考核办法

 

 

 

一二年三月七日

附件:

 

天津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质安总队负责组织对全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六类:

(一)区县主管城建区长、建委主任和支队长必须掌握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市管和区管项目情况、深基坑建设项目情况、建设项目风险源情况等,并根据市质安总队按月下达区县的建设项目目录制定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方案和相应落实措施;

(二)区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队必须具备相应成立条件;

(三)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必须符合相应标准;

(四)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必须符合相应标准;

(五)区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队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六)其他考核内容。

第四条  区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队考核内容:

(一)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

(二)具有符合相关规定的监督人员,监督人员占支队总人数的75%以上;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以及相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四)支队监督人员应当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具有三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或者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熟练掌握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市场检查法规、规章、政策、工程验收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支队长人选调整按照市委组织部的要求,要事先征求市质安总队的意见。

第五条  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考核内容:

(一)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考核内容:

(一)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二)抽查从事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各方的安全责任行为;

(三)抽查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损害及影响环境保护等采取的防护措施;

(四)抽查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区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考核内容:

(一)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档案归档内容收集有关资料,做好预立卷工作,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

(二)建立信息统计和上报制度。责成专人每日将所监管项目的质量安全、市场检查等数据信息录入市质安总队监督管理系统,并建立原始资料统计台账,以备查阅调用;统计的各项数据信息每月应当经主管领导进行审核,以确保上报数据信息的及时、准确。

(三)建立安全生产预警、重大风险源跟踪和应急救援制度。

(四)建立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隐患报告制度。对监督中发现的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重大安全隐患及质量安全事故等,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质安总队报告,并将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建立工程质量安全信用档案。根据本辖区的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建立工程质量安全信用档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资料在监督过程中由监督人员负责妥善保管,随时整理,不得遗失、撕毁和涂改。

(六)建立信访投诉工作制度。对来信来访要热情接待,理清投诉内容,及时登记,根据监督管理单位管辖范围确定承办部门,按信访工作要求的时限回复处理结果。

第八条  其他考核内容:

(一)参与本辖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三)制定年度专项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按季度对本辖区工程质量安全形势进行分析,专项检查计划、检查总结和季度分析报告定期上报市质安总队。

(四)负责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实施监督。

第九条  建立考核工作制度:

(一)建立检查抽查制度。市质安总队按照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每半年对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抽查。对发现问题的,立即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的建设工程监督工作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市质安总队派专家进驻管理。

(二)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市质安总队每季度召开一次质量安全形势分析会,通报质量安全检查情况,部署下一季度检查重点

(三)建立考核结果应用制度。市质安总队每年年底根据抽查检查情况,对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排名,排名结果上报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第一年排名后三位的区县,市质安总队对区(县)相关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排名后三位的区县,市质安总队对相关负责人提出免职建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  考核办法  通知

(共印400份)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3月8日 印发

信息来源:天津建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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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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