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天津市财政局
签发人:窦华港
廖晓武
建房〔2012〕463号 金 强
关于新建住宅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收取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29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为保证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以下简称“公建配套费”)收取及使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建配套费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标准收取。公建配套费不得随意减免,国家和我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各区县建设和相关收费部门,应按规定到所在区县价格管理部门申领或换发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具备条件的区县应按照《通知》要求,向开发建设单位开具缴款通知书,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统一收取公建配套费。
公建配套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纳入区(县)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妥善安排公建配套费征收部门所需开支。
三、公建配套费应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详见附表1。其中,专项用于消防建设费用2元/平方米、地名标志费用0.7元/平方米。
四、各区县建设和财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建配套费收支统计工作,切实加强对公建配套费收支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负责收支统计工作的部门、人员和职责。并于6月5日前将负责收支统计工作的部门、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分别报市建设交通委房地产开发处和市财政局综合规划处。
五、要确保配套费收支统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各区县建设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每月认真核实缴库金额、财政投入等相关数据,为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统计口径的一致性,每月仔细填报公建配套费收取情况月度统计表(详见附表2)和公建配套费支出情况月度统计表(详见附表3),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次月8日前分别报市建交委房地产开发处和市财政局综合规划处。
六、各区(县)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公建配套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凡违规使用的,一律按财经纪律查处。
附表:
1、新建住宅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使用范围表
2、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收费情况月度统计表
3、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支出情况月度统计表
市建设交通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 财 政 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 配套费△ 管理 通知
(共印50份)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5月18日 印发